各有关企业:
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《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(第28批)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》(发改办高技〔2021〕663号)以及市、区发改革委《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(第28批)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》有关要求,我委现组织开展2021年(第28批)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2021年认定工作
(一)请企业按照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》(2016年第34号令)要求进行申报,同时对其真实性负责。
1.根据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》要求,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1)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,具有行 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;
(2)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,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 健全,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;
(3)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,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0 万元;拥有技术水平高、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,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150 人;
(4)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、开发、试验条件,技术开发仪器 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;有较好的技术积累,重视前沿技术开发, 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;
(5)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。
2.依据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,以下简称《战新目录》)明确的范围,对申请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认定领域进行审核(原则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指导目录范围)。在符合《战新目录》前提下,对同时符合《绿色产业指导目录》(发改环资〔2019〕293号)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。
(二)请于9月16日前将以下申报材料送至园区管委会(昌平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709室):
1.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(参照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(试行)》中的附件1),主要包括企业的地位和作用,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,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等;
2.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表、各项证明材料(参照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(试行)》中的附件2)及相关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等。
请将上述申报材料统一装订成册,其中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七份,另附电子版光盘一份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1.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)
2.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信部等7部委关于印发《绿色产业指导目录》的通知(发改环资〔2019〕293号)
3.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》(试行)(发改办高技〔2016〕937号)
4.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4号)
5.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《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(第28批)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》(发改办高技〔2021〕663号)
(联系人:马宇晖 ; 联系电话:69744530)
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理委员会
2021年9月10日